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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指南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内退”、“协保”)人员;(2)曾经是国有、市属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事业单位改制、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包括改制或关闭、撤销前退工的失业人员);(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指此前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大龄人员(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6)符合宜政发[2005]162号文件规定的历次被征地农民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哪些对象被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大龄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
三、《再就业优惠证》是如何申领、审核和发放的?
(一)申领对象及需提供资料:
1、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的城镇失业人员;曾经是国有、市属集体企业职工的城镇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改制、关闭、撤销后分流进入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
2、国有、市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内退”、“协保”)人员,分别提供“内退协议书”、“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就业登记证》。
4、符合市政府宜发[2005]162号文件规定,历次被征地农民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上必须由市劳动保障局农保科加盖“被征地农民认定专用章”)。
5、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是指夫妻双方由原来就业状态转为目前的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领证时,应提供夫妻双方的《就业登记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因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且有子女读书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领证时,应提供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和目前子女在校读书证明等资料。
“特困职工家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持由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且与其共同生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领证时,应提供家庭成员持有的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失业人员本人的《就业登记证》和《户口簿》等资料。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是指就业转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中的残疾人。领证时,应提供《就业登记证》和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上述人员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一寸免冠照片。
(二)审核程序
1、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接受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后,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张榜公示48小时,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居委会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镇(园)劳动保障所。
2、镇(园)劳动保障所接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后,要根据本部门掌握的资料和情况,对申领人员是否符合条件及目前就业状况以及原单位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册,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劳动保障局,镇(园)劳动保障所的审核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对各镇(园)劳动保障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后,按省统一规定的编号办法,核准编号后,在核准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钢印,免费发放。
四、《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能享受哪些规费减免?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行政事业性经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7、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卫生部门收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2、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治安联防费;
3、经贸部门收取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4、省教育部门向高校毕业生收取的档案委托保管费、档案传递手续费;
5、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经贸、人事、教育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五、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1)减免税申请;(2)《再就业优惠证》;(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单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哪些税收减免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下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企改革分流的“内退”、“协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七、企业(单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1、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自2006年1月1日起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及公益性岗位除外)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百分之50,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型企业、服务型企业及公益性岗位除外)吸纳的“4050”大龄人员,经核准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未满3年的,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为了稳定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市政府[2003]39号文件吸纳“4050”大龄人员,在2005年底前已核准享受岗位补贴、目前正在享受但累计未满3年、原核准对象继续在同一单位就业的,就业岗位补贴顺延至3年期满。
3、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大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暂定延长到2008年底,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八、企业如何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每年申报两次。7月份申报上半年1至6月份的社会保险补贴,次年1月份申报上年度7至12月份的社会保险补贴。届时各企业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领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认定花名册》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填写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镇(园、区)劳动保障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会审后,按通知到就业科领取公示材料,各企业须将公示材料在本单位醒目处张贴10日,如无举报,即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一)《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认定花名册》;
(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三)《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劳动部门初审后返还单位);
(五)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六)用工备案(参保)花名册原件、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八)享受本期一个月工资单。
九、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能否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餐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或非微利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营的,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由财政进行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按利息的百分之60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比照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处理,对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给予百分之50的贴息。
十、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申请手续:(1)本人自愿向所在社区的街道劳动保障所申请;(2)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查同意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科签署意见后由本人送至担保机构审核;(3)贷款担保机构审核,个人进行反担保后由担保公司承诺担保;(4)商业银行核贷,办理贷款手续。   
十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如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下列人员:“4050”大龄人员(包括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包括内退人员、协保人员和外地持证人员。
(一)灵活就业的申报登记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的镇(园)劳动保障所进行申报,填写《宜兴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登记表》,说明本人正在从事灵活就业,并提供本人《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根据申请人的不同类别,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4050”大龄人员本人的身份证;
2、“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需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结婚证书》(或户口簿),如配偶已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也要同时提供;
3、“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需提供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目前在校读书的证明;
4、“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需提供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和《户口簿》;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市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7、个体工商户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
以上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查验,复印件留存。
(二)审核确认
    镇(园)劳动保障所接到上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灵活就业的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填写《宜兴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登记花名册》连同相关材料定期集中报市劳动保障局复核确认。市劳动保障局对复核确认人员在其《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上记载灵活就业的时间(灵活就业时间根据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起始日期为准),并加盖确认章及经办人员印章。
镇(园)劳动保障所要将复核确认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然后将其《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发还本人保管。
(三)补贴申领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在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结束的次月,即每年的七月份,由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申请,填写《宜兴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宜兴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结算凭证》;(2)《就业登记证》;(3)《再就业优惠证》;(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劳动保障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核准其补贴金额,在《宜兴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签具审核意见,并以镇(园、区)劳动保障所为单位编制《宜兴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补贴发放花名册》和《宜兴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然后将《申请表》、《花名册》、《汇总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复核审批。
(四)补贴发放
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采用银行储蓄存折的形式发给本人。
十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双失业人员”和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双失业人员”和“单亲家庭”被公益性岗位、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或从事灵活就业时,在优惠政策的享受上作如下规定:
1、双失业——指夫妻任何一方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双方均处在失业状态,并持有《就业登记证》;(1)不包括“双下岗”或一方失业另一方下岗的;(2)夫妻双方只能有一方享受“双失业”优惠政策,如夫妻双方均领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应确定享受方,并在证上做记录;(3)一经认定,即可按本类别享受优惠政策。
2、单亲家庭——指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1)如属离婚的,由负责带子女的一方享受;(2)每次申请有关优惠政策时均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按本类别享受。
十三、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限?
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日期:2006年11月3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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